尊敬的江西银行客户: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降低存量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我行现就降低存量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调整范围
(一)2023年8月31日前已发放的和已签订合同但未发放的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二)2023年8月31日前贷款发放或签订合同时,不符合首套住房标准,但当前借款人实际住房情况符合所在城市首套住房标准的其他存量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二、调整规则
(一)对于2019年10月7日(含)前发放、已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9]第30号要求转换为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利率水平调整至原贷款合同期限对应的LPR不加点,如贷款利率低于LPR则不调整。
(二)对于2019年10月8日(含)至2022年5月14日(含)发放的、执行LPR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利率水平调整至原贷款合同期限对应的LPR不加点,如贷款利率低于LPR则不调整。
(三)对于2022年5月15日(含)后发放的、执行LPR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利率水平最低可调整至全国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即相应期限LPR-20BP,原贷款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高于LPR-20BP的,按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执行,如贷款利率低于LPR-20BP则不调整。
(四)当前按所在城市最新政策仍属于二套房贷利率标准的贷款,不进行利率调整。
(五)各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历史调整情况详见当地人民银行省级分行网站公示。
三、申请方式及调整时间
(一)银行批量调整
原贷款发放时执行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且当前为LPR定价的浮动利率存量正常类房贷,我行将于2023年9月25日主动按上述调整规则统一批量调整贷款利率,无需客户单独提出申请,如有特殊需求的可联系原贷款经办行。
(二)客户主动申请
1.原贷款发放时执行二套房贷利率标准,但当前符合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标准的存量房贷,需由客户向我行主动申请利率调整,经我行审核符合条件后按上述调整规则调整贷款利率。
2.未按月足额偿还本息的个人住房贷款,需由客户归还积欠本息后再向我行申请调整利率。
3.当前执行固定利率或基准利率定价的存量房贷,需由客户向我行主动申请利率调整,先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9]第30号相关要求转换为LPR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经我行审核符合条件后按上述调整规则调整贷款利率。
针对以上情形,客户可于2023年9月25日起通过线上(个人手机银行APP)、线下(贷款经办行)渠道提交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其中,2023年10月22日(含)前完成申请的,我行将于2023年10月25日对审核通过的业务进行集中统一利率调整。调整后,我行仍可受理存量房贷利率调整申请,具体请咨询贷款经办行。
四、温馨提示
(一)存量房贷利率调整后,我行将通过短信告知客户利率调整结果,客户也可通过个人手机银行APP“贷款精选-我的贷款”栏目查询调整后贷款利率。如对利率调整事宜存有异议,可在利率调整后联系贷款经办行。
(二)因利率批量调整业务规模较大,短信发送可能存在分批次发送、时效滞后等情况,也可能存在因客户未向我行更新房贷业务联系方式等情况导致短信送达失败。利率调整具体结果以个人手机银行APP查询结果为准。
(三)对于特殊情况需采用新发放贷款置换方式的,将由贷款经办行联系客户办理。
(四)本次存量房贷利率调整不收取任何费用,请不要相信我行以外人员的电话或短信。
(五)本次存量房贷利率调整不支持跨行置换,请不要相信误导信息。
(六)采用银行批量调整方式的,借款人无需重签贷款合同及补充协议。
如您有任何疑问,请致电956055客服电话或咨询您的贷款经办行。
感谢您一直以来对我行的信赖与支持!
特此公告。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9月11日